建设部建议 居民负担部分住宅节能改造费用
武涌称,我国既有建筑量大面广,普遍存在能耗高、能效低、污染重的现象,改造工作成为民用建筑节能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但资金短缺是难以推进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改造资金,即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政府、建筑物所有权人等相关主体承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规定。
据介绍,在我国,需要改造的既有建筑数量多,对资金需求量较大;另一方面,由于既有建筑的所有权分散,尤其是居住建筑,很难明确筹措改造费用的责任主体。因此《条例》针对不同产权类型的建筑分别明确了改造资金筹措渠道和责任主体。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安排改造费用,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可以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对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条例》规定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如果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属于财政部分拨款的项目,建筑的使用也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该类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以政府为主要出资主体,建筑物使用者按一定比例出资,实施节能改造工作。
对于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武涌认为也应该由政府承担较大比例,因为建筑物产权过度分散,节能改造回收期较长,居民缺乏出资改造的积极性。但由于通过节能改造,可以给使用者带来改善居住环境、节约使用能耗支持等多种收益,因此,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也应承担部分改造费用。
“分担的比例应考虑居民的负担能力。”武涌表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出资比例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除了财政投入、居民个人负担之外,武涌还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通过分享节能收益的形式回收资金。例如在符合城市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在建筑物顶部加层,加层的租售收入可作为该建筑物节能改造的资金来源;还可以鼓励有资金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出资改造既有建筑,国家可以给予节能服务公司在税收政策或金融政策上的优惠。